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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超浙江,浙商刘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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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

有关“不可诉行政行为”以及“公法上的利害关系”的案例浅析

1、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 ,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因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之构成便意味着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所以,作为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唯一“推动力”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否则具有原告资格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便会失去其诉讼标的。

3、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判断并非易事,例如交通信号灯设置虽具体,但是否构成行政行为,需要精细区分。行政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特别是告知义务,常常引发讨论。而在管辖和原告资格问题上,如《行政诉讼法》25条和司法解释12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如深圳市人民政府与张忠案,展示了实质相对人判断的法律标准。

4、参考案例:唐某洲诉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概述: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需考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

5、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将受案范围总体上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婚姻自由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登记作为身份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要件之一,对相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有重大影响,并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可诉行政行为,因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018年浙江三位一体面试题会考什么

1、画墙角,简单的三个字真的就是浙江科技学院“三位一体”招生考试中,面向报考建筑学的学生所出的书面题。说起这道题,报考该专业的近60名学生普遍感觉:“太绝了!”这个太绝了,不是说题目难,而是夸出题者太精明了。考生小林说,寥寥几笔见功底,又能够考查出空间思维能力。

2、自我介绍,包括姓名,爱好,特长,性格,在高中取得过的成绩或者参加过的活动等。对家乡的介绍,包括家乡的具体地址,家乡所具有的特产、美景,你对家乡的感情等。为什么选择本校?需要了解你去面试的学校的基本概况。

3、中学综合素质评价是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学的综合素质评价的作用主要是:(1)是报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前置条件。学生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符合拟报考学校的要求方可报考该校。(2)在招生学校初次遴选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资格和在综合素质测试过程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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