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上最完善的职业化联赛之一,NBA的转会制度确有独到之处,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亦经历着逐渐完善、成熟的阶段。或许,这个发展的过程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早先的NBA转会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 1984~1985赛季,考虑到平衡各球队间的实力,NBA官方推出了NBA现行转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球队球员薪水封顶。但这种做法带来诸多争议,强弱的趋同,明星球员在金钱和名誉之间摇摆,球员的流动不合理等等。 为此,NBA特地配套了一个“签约换人”的做法,允许球队进行先签约再换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经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队,依然有可能签约新的球员,同时也给失去自由转会人的球队一定的经济补偿。 随后NBA官方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经验,又相继推出三条措施: “伯德条款”:允许那些已经超过工资上限的球队,签约自己的自由转会人,只要他在前三个赛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该球队,或者在交易中转会其他球队,其工资又不超过应得的最高限额,年薪涨幅为12.5%。 “100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120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此特例可在六年内使用三次,但不能连续使用,合同期不超过两年。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中级225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225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这个特例可以在六年内每年都使用,合同期也可以长达6年。同样,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即使是这样,NBA的转会制度也不是无懈可击,毛病依旧存在:由于NBA球队对人才的争夺越来越激烈,为了避开薪金封顶的约束,不少球队和球员暗地里进行违反劳资协议的各种幕后交易,像森林狼队和乔?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严重违反了劳资协议中有关工资上限的规定。虽然后来双方都已遭到处罚,但难保其他28支球队不再犯。 薪金封顶的效果也值得质疑,对于一些球队来说,即使拥有很大的薪金空额,也保证不了什么。看看现在的公牛队,邀请那么多的自由球员到芝加哥一游,可结果又怎样呢?曾经得意万分的克劳斯如今肯定明白了:仅有金钱是不够的,应该还有许多“其他”。
NBA比赛分为:常规赛和季后赛两大部分。常规赛自每年的11月初开始,至次年的4月20日左右结束。季后赛从4月下旬开始进行,直到6月中旬决出总冠军为止。 NBA的常规赛比赛采用主客场制,29支球队在常规赛赛季共要进行1189场比赛,每个球队在常规赛中参加的比赛场次数都是82场。 不过常规赛中各球队相互间的比赛场数不等。同一联盟且同一赛区的球队之间进行两主、两客,共4场的比赛;不同联盟间的球队之间进行一主、一客,共两场的比赛;同一联盟不同赛区的两支球队间进行2到3场比赛,这一比赛数目各队不同,但可保证各队参加常规赛的总场次是82场比赛。 常规赛结束后,按照比赛胜率(胜率=获胜场数/82)的高低排出东、西部联盟的前8名球队,这16支队伍将获得参加季后赛的资格。季后赛首先在东西两联盟内部进行,对阵形式为;第1对第8,第3对第6,第2对第7,第4对第5。季后赛采取淘汰制,第一和第二轮都采用5战3胜制,哪支球队先获得3常比赛的胜利即可淘汰对手。比赛根据2,2,1原则排定主客场,即常规赛排名靠前的球队将获得,最先两个和最后一个三个主场的优势,(先打两个主场、再打两个主场、最后一场回主场)。 常规赛第三轮(即东、西部联盟决赛)和东西部联盟冠军参加的NBA总决战采用7战4胜制,主客场则根据2,3,2原则排定。 NBA目前拥有30支球队,分为东西两个联盟,东西各有三个赛区共6个赛区。赛季分为常规赛、季后赛和总决赛。每个球队在常规赛都要参加82场比赛。常规赛结束之后东西部联盟排前八位的球队进入季后赛争夺,其中每个赛区的头名直接进入季后赛前三名。季后赛是淘汰赛制,第一轮是东西部联盟的第一名对第八名,第二名对第七名,第三名对第六名,第四名对第五名。淘汰赛直到决出东西部冠军为止。然后由东西部冠军队伍进行总决赛。季后赛和总决赛都采用7场4胜制,常规赛胜率较高的球队获得多一个主场的优势 第一轮: 第一名vs第八名 胜利者A 第二名vs第七名 胜利者B 第三名vs第六名 胜利者C 第四名vs第五名 胜利者D 第二轮: A vs D 胜利者E B vs C 胜利者F 决赛: E vs F 胜利者就是西部或者东部冠军 最后就是东西部冠军的战斗,决出总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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